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婴幼儿用药购销行为
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
鄂食药监办文〔2014〕17号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:
婴幼儿身体健康关系着祖国的未来,亿万家庭的幸福,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。近日,有媒体报道多家幼儿园疑似给幼儿长期服药的消息后,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经营管理秩序,加强婴幼儿用药购销行为的管理,省局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婴幼儿用药购销行为专项检查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检查时间
自2014年3月18日起,为期1个月左右时间。
二、检查范围
全省药品批发和零售经营企业。
三、检查重点
(一)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药品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,有无超方式经营;销售对象是否为合法的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或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,特别是有无将药品直接销售给中小学、幼儿园等情况;销售药品时是否按规定开具了销售凭证并做好销售记录等问题;
(二)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执业药师是否在职在岗;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是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,特别是婴幼儿常用的抗病毒类、抗生素等处方药,销售药品时是否按规定开具了销售凭证并做好销售记录;专营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(药柜)是否超范围经营处方药等问题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高度重视,迅速行动。本次专项检查时间紧,任务重,请各地务必加强组织领导,统筹安排协调,迅速开展行动,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。
(二)强化责任,明确分工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各县市区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,各市州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,省局负责组织全省统一行动,并对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抽查。
(三)加强沟通,及时反馈。各地在专项检查要及时与省局沟通反馈,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,并按规定渠道逐级上报省局。专项检查的相关信息由省局请示国家总局后统一对外发布。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,各市州局要形成文字材料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,联系人:朱建文,联系电话:027-87111570,电子邮箱:yhlt2014@163.com
2014年3月19日
信息来源: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